2001年7月,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鄂州市撤消了原市卫生防疫站,将原由市卫生防疫站承担的各项卫生执法职能集中,组建了市卫生监督局,定性为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0人。2007年,市卫生监督局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2013年10月,因卫生监督职能调整,将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调整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按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能整合的要求,鄂州市撤消了市卫生监督局,成立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2019年06月,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鄂州市撤消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成立了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核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24人。
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职能主要是围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11部法律、《突发卫生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39部法规和138部部门规章,以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为重点开展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参与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现场审查等工作;
3.对主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主城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5.对主城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主城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对主城区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8.对各区(开发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督促指导、考核与培训;
9.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10.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11.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12.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标准、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