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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政策100问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8年09月10日   
——摘录鄂州发〔2015〕10号 六、民政兜底保障扶贫相关政策 1.对城乡分散供养“三无”对象、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孤儿、事实孤儿和特困残疾儿童五类人员实行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基本教育和基本服务五个方面的兜底保障。 2.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50元,农村五保户标准从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670元。 3.对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乡镇、街道500元;区、开发区2000元;市民政局5000元。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每个特困家庭一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对父母双亡的孤儿、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以及父母因为去世、失踪、改嫁、判刑、重病、重残无力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据实申报,全员纳入保障,每人每月分别享受700元和300元生活补助。 5.逐步给未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的村给予30000元资金补助,帮助他们利用集体场地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 6.免除去世的农村五保户、农村户、城市“三无”人员和享受优抚救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丧葬费,包括普通车辆运送遗体、3日内遗体普通冷藏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和遗体消毒灯箱费用。 7.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贫困村新建,改扩建“1+8”社区服务中心,为群众办事提供服务平台。对建设达标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提供5至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8.由市政府筹资,为全市居民提供每人每年3元的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资金,如居民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给予相关赔偿。 区级扶贫政策 9.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兜底保障。对城乡供养“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对象700元/月、分散供养对象700元/月)、特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月、生活补贴50元/月、纳入低保对象350元/月)、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纳入低保对象350元/月)、孤儿(1200元/月)、事实孤儿(300元/月)和特困残疾儿童(护理补贴100元/月、生活补贴50元/月、纳入低保对象350元/月、0—6岁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及训练补贴1.2万元年,连补两年)五类人员实行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基本教育和基本服务五个方面的兜底保障。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全国高考并被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资助。对残疾家庭中参加全国高考并被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分别给予4000元/人、2000元/人的一次性资助。 10.建立农村低保增长机制。目前,我区农村低保标准350元/月。“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力争2018年增长到5000元/年.人(420元/月),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增长到6000元/年.人(500元/月)。 11.生活特困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对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各乡镇(新区)500元;区民政局2000元;区政府5000元。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一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12.设立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设立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和村级(社区)困难群众互助救助基金,对特困群众进行救助。对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的特困群众,即困难家庭和人员陷于紧急、危急困境;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不具备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申请条件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未能起到帮助其脱离困境,经区特困群众兜底救助办和村(社区)互助救助小组评审批准后,视情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全区“三无”对象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每年发放500元定额门诊补助,住院医疗费用凭医保部门结算单中明确的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兜底报销。其他困难群众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自付目录内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限额以上,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因遭受车祸、溺亡、坠亡等重大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无事故责任人,或者事故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因突发性火灾等灾害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视情给予1000至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13.托养痴、呆、傻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低保对象中痴、呆、傻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虽享受低保政策,但生活状况仍然较差,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探索纳入乡镇福利院集中托养。 14.解决特困儿童生活困难。将父母双亡的孤儿、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以及因父母去世、失踪、改嫁、判刑、重病、重残无力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据实申报,政府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每人每月分别享受1200元和300元生活补助。给困境儿童提供分类救助,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学习教育、心理健康、亲情补缺、文娱活动等方面帮助困境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15.全面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逐步完善农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农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及时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对农村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或修缮的困难群众依据规定予以重点帮扶。 ——摘录《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容扶组发〔2016〕11号(注:区级扶贫政策涵盖市级部分政策) 七、卫生扶贫相关政策 1.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以卫生室村医需求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逐步实现1村1名全科医生。每年在全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招录部分学生就读农村医学四年中专班和三年制大专班,优先考虑贫困家庭毕业学生,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到2020年底,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均有2名及以上合格乡村医生,基本实现乡村医生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确保有医生为贫困人口看病。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从2016年起,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加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倾斜支持力度,确保村医待遇在3万元以上。 2.实施以“百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为主要形式的医疗支援,争取市级医院支持,市、区两级每月安排1次副高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到贫困村开展义诊。完善分级诊疗机制,打通双向转诊通道,建立贫困人口就医“绿色通道”,确保扶贫对象在30分钟内能得到医疗救治。建立城乡一体的远程诊疗系统,依托市卫生诊疗中心,拓宽卫生服务范围,确保贫困人口看得上病。 3.为所有贫困人口建立健康档案,贫困人口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并免费开展血压、血糖测定,支持贫困人口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免费药物治疗。开展贫困人口卫生签约服务。 4.全面落实基本药物绩效考核制度和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和销售金额不低于80%,基本药物 100%网上集中采购,配送率达到 90%以上,常用低价药品基本药物配送率达到 80%以上,7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以上的集中采购药物货款实行区级集中结算,降低群众看病成本。 5.开展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原因分析,出台贫困人口健康扶贫计划,制定救治救助方案,落实特困群众医疗兜底保障政策,开展特困群众医疗救助,逐步普及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区人民医院试点改革,推进医养结合工程,破解老年病、慢性病, 6.对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33种慢性病实行门诊定额补助,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总额预付和“先治病、后付费”支付模式改革。 7.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无力承担且符合规定的剩余费用,通过民政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8.全面落实12项基本和5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开展大病调查干预,重点实施“两癌”筛查、残疾儿童免费救助等项目,并对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症等5种大病进行干预,减少贫困群众发病率。开展因病致贫人员致病原因流行病学分析调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干预。 ——摘录华容扶组发〔2016〕11号 八、金融扶贫相关政策 1.扶持对象为贫困农户和扶贫经济组织。 2.贷款额度: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经评级授信并通过市扶贫办和合作银行的共同审核后可获得1—5万元小额信用贷款,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到10万元。 3.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扶贫经济组织经评级授信并通过市扶贫办和合作银行的共同审核后可获得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其中,吸纳50户(含)以上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40户(含)~50户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4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30户(含)~40户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3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20户(含)~30户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10户(含)~20户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1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5户(含)~10户以下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5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4.贷款期限原则上对贫困农户和扶贫经济组织的贷款期限均为5年以内,具体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贫困农户和扶贫经济组织的产业扶贫贷款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如需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 6.贷款贴息。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贫困农户享受100%财政贴息。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扶贫经济组织享受80%财政贴息。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不享受财政贴息。 ——摘录鄂州政办发〔2016〕47号 九、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 1.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2.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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